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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商品的管理问题
2006-12-17 14:22  文章来源: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通过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进口的商品,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其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可随项目进境,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 邻国家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合理范围内 ,不受出口配额和经营分工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
  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的商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具体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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