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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进口审批法规
2006-12-17 14:49  文章来源:吉林省商务厅东北亚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进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贸易法》,日本进口贸易管理原则上自由,但也针对某些商品、进口对象国或地区、贸易方式、结算方式等做出特别规定,进口商进行上述进口时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进口审批许可(Import License)。

  1、《进管令》对进口审批的规定

  《进管令》中规定了须审批的进口商品和结算方式。进口限制商品名录中列出了实行配额(IQ)管理的进口商品,包括73种非自由化商品和一批《华盛顿条约》规定的动植物等。还有对进口商品原产地或装运地的审批规定。

  (1)进口审批和事前确认

  进口商从外国进口下列商品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或授权外汇银行)或指定主管部门的大臣、长官的事前确认。

  a、实行进口配额的商品;
  b、来自指定原产地或启运地的指定商品;
  c、以特殊结算方式进口的商品;
  d、按规定须事前确认的商品,主要有蚕茧、丝织品等15种。

  某些商品经经济产业大臣或主管部门大臣事前确认后便不需进口审批。确认后,大臣发给事前确认书,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向海关提交该确认书。若分批进口,海关每次将在确认书上进行背书并退给进口商,进口结束时确认书须上交海关。此外,还有某些商品,如具有法令规定的必要文件(原产地证书等)并在通关时经海关确认,也不需进口审批。

  (2)外汇银行进行的进口审批

  上述b、c的进口由经济产业省负责审批,d由各主管部门大臣事前确认,a由外汇银行代经济产业大臣行使审批权力。

  (3)经济产业省进行的进口审批

  a、以特殊结算方式进口的商品;
  b、非IQ商品原则上自由进口,但自指定原产地、启运地进口的规定种类的货物(非使用特殊结算方法的无外汇进口除外)和以某些特殊结算方式进口的货物须经济产业省审批。

  (4)海关关长进行的进口审批

  IQ商品和自指定原产地或启运地进口的指定货物一般由经济产业大臣审批,对于其中的无外汇进口,经济产业大臣授权海关关长审批,但如果采用特殊结算方式,则仍由经济产业大臣审批。

  (5)不需进口审批的商品即“进口自由品”

  “进口自由品”是指不需进口审批和提交进口报告书,通关时不必提交发票的货物。包括无偿救济品、无偿样品、指定宣传品、不用于销售的货物、外交官用品、入境随身携带品、职业用品、搬家行李、临时卸货物品等。

  2、《进出口贸易法》对进口审批的规定

  日本《进出口法》规定,来自一定地区的丝织品须进口审批。目前,只有从中国进口的丝织品(个别品种除外)须进行此项审批。
  如进口货款以特殊方式支付,在进行进口审批之外,还须就支付方式进行审批(总价500万日元以下的除外)。





日本的进口通关手续



1、普通船与集装箱船通用的进口通关手续

  (1)货物进入保税区(Transportation into bonded area)

  卸货后,原则上须首先运往港口保税区或海关长指定的其它地点。办理完通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获得进口许可后,方可提取。货物运入各类保税区时,须向海关提交运入审批申请书。但若获准在货船舱内验货或驳船上验货时,进口申报不必在保税区内办理。

  集装箱货物的大宗货物(整箱货)必须全部存放于集装箱货场(Container Yard),小宗货物(拼箱货)全部存放于集装箱集散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普通货轮货物的存放地点可由进口商自行决定。一般多临时放置在保税货棚(Bonded Shed),须长期存放时则可利用保税仓库。

  如果进口货物不适合或不能进入保税区,海关也允许存放在其它指定地点,但适用关于保税区的各项规定。

  (2)进口申报

  货物运入保税区或其它指定地点后,进口商向海关关长提交下列文件,进行关税缴纳申报。

  a、《进口纳税申报单》3份

  b、附件:商业发票2份(无外汇进口交1份);包装明细书、重量证明书;运费明细书、保险费明细书(进口价格非CIF时);原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等;关税缴纳书4张1套、消费税缴纳书1套;进口审批证(须审批的商品)或事前确认书(须事前确认的商品);其它有关法令规定的许可证、审批书等;有关的免税文件。

  若在进口申报时进口商没有得到装船单据和出口商签名的商业发票,进口商须制作预开发票(Pro-forma Invoice)并签名,得到银行认可后提交给海关,凭此获得进口许可并提货。进口商获得出口商发来的商业发票之后,经海关要求须补交。

  (3)进口检查

  检查方法按范围有抽样检查、部分指定检查、全部检查3种,按地点分为现场检查、驳船上检查、货船上检查、检查场检查。进口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等,须经过检疫和防疫部门的检查。

  (4)进口许可

  a、海关对进口申报单进行审核,必要时检查货物。审核申报无误后,海关将4份关税缴纳书中的3份退回进口商,进口商到日本银行或其代理机构(设在海关内)缴纳进口税。完税后,进口商凭收据到海关领取进口许可书和进口审批证。

  b、进口商获得进口许可书后,将货物从保税区提出运至自己的仓库。此时,进口商将海关退回的进口审批证附上进口配额证明书交给外汇银行,外汇银行将上述文件交日本银行进行事后审查。按规定,进口许可书须由进口商保存3年。

  2、集装箱船货物的通关

  (1)日本港口集装箱货场管理员(Container Yard Operator)在货轮入港前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向动物检疫所或植物防疫所提交《进口动物类货物一览表》或《植物类货物一览表》。货轮入港后,须马上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Cargo Manifest)、卸货申请、集装箱清单(Container List)等。

  (2)通关场所

  集装箱货物的进口通关地点可以是集装箱货场、码头保税堆货场甚至内陆仓库。

  a、集装箱货场通关

  进口商在集装箱卸货场办完通关手续,获得进口许可并提走货物。海关将进口商提交的文件和进口商品进行对照检查,确认与申报和纳税相符后,在所收纳税申报单上盖章并退还进口商。进口商凭此到日本银行的代理机构等指定地点缴纳关税,凭税金收据到海关取得进口许可,提走货物。

  b、码头保税堆货场通关

  集装箱自船上卸至集装箱货场后,运入进口商的专用保税堆货场,然后按通常方式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但费用较高、手续较复杂。

  c、内陆仓库通关

  进口货物卸下后直接运往保税仓库,办理通关手续。这是一种特殊通关方式,一般并不采用。由于货物在日本内地运输途中尚未完成进口申报,属于保税运输,因此采用此方式通关的进口商须事先向海关提交《外国货物运送申报书》。






日本的进口关税、国内消费税减免及退税制度



1、进口关税的减税及免税

  (1)货物发生变质或损伤(Damage Cargo)

  a、进口申报前发生变质、损伤的货物,在进行申报时应考虑酌减关税。

  b、进口申报后至获得进口许可前,货物因所在地发生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导致变质或损伤的,可减征关税。此时,进口商须在进口许可下达前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关长提交2份《损伤、变质减税明细书》,记载货物编号、品名、数量、变质损伤原因及程度、计划减税金额及其计算根据等。

  (2)非变质、损伤货物(Sound Cargo)

  日本政府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政策出发,对一些商品规定了临时或长期的减免税政策。如,对于有利于国内设备现代化的某些机械类产品,有临时规定的减免税或退税政策。

  (3)关税减免手续

  申请减免税时,须在进口申报书上注明减免税有关事项,在申报时提出减免税要求。

  2、进口关税的退税

  获得进口许可并已缴纳进口关税的货物,在获得许可后继续保存在保税区或其它规定地点时,因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变质、损伤,按规定可退还全部或部分所缴关税。灾害结束后,进口商须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受灾货物报告书》,海关关长予以确认并发给确认书。灾害结束后3个月内,进口商可凭上述确认书向货物所在地管辖海关关长办理受灾货物关税返还申请。

  3、国内消费税的征收与免税

  日本规定进口酒类、糖类、挥发油、石油气等商品时,在缴纳进口关税的同时,还须缴纳国内消费税,这类商品的国内消费税手续一般与关税一起办理,不必单独提出消费税的申报书。因各种原因免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其国内消费税也相应免除。





日本的进口检疫与食品卫生制度



1、日本的进口动植物和食品的检疫、防疫体系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自海外进入其境内的动植物及食品实行严格的检疫和卫生防疫制度。相关法律有《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

  2、动物检疫

  日本从外国进口动物以牛、马、猪、兔等家畜及各种家禽为主。

  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家畜传染病预防法》,以及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OIE)等有关国际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凡属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即使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如牛、羊、猪等偶蹄动物,因易感染口蹄疫,日本对其进口十分警惕。日本认为,全世界仅有韩国、菲律宾、美国等32个国家、地区属于无口蹄疫的“清洁地区”,可以正常进口。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肉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进行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而来自其它国家的上述货物均被禁止入境。

  日本进口商自海外进口动物及其产品,须提前向动物检疫所申报。一般牛、马、猪等需提前90-120天申报,鸡、鸭、狗等提前40-70天申报。动物进口时,由检疫人员登船检查确认,检查无问题后,检疫所发给进口商《进口检疫证明书》,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3、植物防疫

  日本进口植物防疫的指导原则是《植物防疫法》。与动物检疫类似,日本依据有关国际机构或学术界有关报告了解世界植物病虫害分布情况,制定《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录)。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有关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货物经植物防疫所检查确认无病虫害后,颁发《植物检查合格证明书》。进口商进行进口申报时将此证明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

  禁止进口植物获得农林水产大臣特别许可也可以进口。获准进口时,日本进口商须将进口许可书寄送给出口商,令其粘贴在该商品上。入境时,与一般植物同样办理检疫。

  对于某些仅凭进口时的检疫无法判断病虫害的植物,日本要求置于专门场所隔离栽培一定时间接受检查。

  4、食品卫生防疫

  日本的进口食品卫生检疫主要有命令检查、监测检查和免检。

  命令检查即强制性检查,是对于某些易于有残留有害物质或易于沾染有害生物的食品要逐批进行100%的检验。

  监测检查是指由卫生检疫部门根据自行制定的计划,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对不属于命令检查的进口食品进行的一种日常抽检,由卫生防疫部门自负费用、自行实施。若在监测检验中发现来自某国的某种食品含有违禁物质,以后来自该国的同类食品有可能必须接受命令检查。

  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等也须同样接受卫生防疫检查。

  近年来,由于日本接连发生疯牛病、雪印乳业等大企业伪造食品标识等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日本国民对食品卫生极为关心,日本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也对进口动植物、食品的检验检疫采取了十分严厉的措施。我国动植物、食品出口企业在对日出口中应高度重视产品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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